安慶市慈善會章程(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我市慈善事業,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依法登記注冊,成立安慶市慈善會(英文譯名為AnQing Charity Association縮寫AQC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而成立的由熱心、支持慈善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愿組成,對社會捐贈款物進行依法管理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本會依法認定,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專業性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于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等提出意見。
本會積極傳播慈善文化,不斷創新募捐方式,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造福社會困難和弱勢群體。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安慶市民政局,并接受安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場所在安慶市湖心北路7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接受社會各項捐贈與援助,開展社會慈善救助活動,具體為:
(一)籌募善款?;I募和管理本會設立的各項基金及各類慈善資金;動員、鼓勵、支持社會各界建立符合本會宗旨的各種冠名專項(定向)基金;接受境內各界的慈善捐贈(含物資);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贈;組織開展合法的各種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受、分配、調撥國內向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
(三)慈善救助。緊緊圍繞全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開展力所能及的濟貧、扶老、助孤、助殘、助醫、助學、撫慰英雄等各類慈善救助活動。
(四)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及港澳臺地區公益慈善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加強與市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協作;促進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慈善事業發展,構建慈善組織網絡化格局;為全市熱心慈善公益事業人士及為助推慈善事業發展的各類機構提供服務和幫助。
(五)宣傳和表彰。宣傳普及慈善意識,傳播弘揚慈善文化。探索并建立對為慈善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或團體進行表彰的運作機制。
(六)指導與服務。引領、示范、指導、幫助本會會員開展慈善活動,總結交流經驗。聽取并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建設性意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會員資格:凡熱心慈善事業并對慈善事業有貢獻的單位、團體和從事慈善服務的機構,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愿申請,經當屆理事會批準,可成為單位會員。凡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業家、社會工作者和專家學者,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愿申請,經當屆理事會批準,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托的任務,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按照本會宗旨,為安慶慈善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不履行義務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退會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基本任務;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達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本會領導機構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和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慶市民政局審查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制定本會工作計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若干名。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托主持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編制本會經費預算,審核年度財務決算;
(四)協助會長管理人事及外聯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級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各辦事機構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督會員大會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監督會員大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情況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接受國內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
(二)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舉辦義演、義賣等慈善活動的收入;
(四)興辦慈善實體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使用范圍:
(一)興辦和資助各類慈善福利事業和慈善公益事業;
(二)開展社會救助;
(三)開展國內各類慈善活動的費用;
(四)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及辦公費用;
(五)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接受會員大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向捐贈者報告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安慶市民政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項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本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按照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條 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安慶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安慶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2年8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